納骨堂
1.現場選位
2.備齊資料
3.申請
4.農會繳費
5.許可證明書
6.進堂
應檢附下列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 往生者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或火化許可證明書 。
- 起掘許可證明書。
- 骨灰原存放設施管理單位所開立之遷出、出堂等證明文件。
- 其他可資證明骨灰正當來源之文件。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鎮納骨堂者,應於核准之日翌日起兩年內完成安奉,期限內因故取消使用者,得申請退費,逾期不履行者,撤銷其使用許可權,已繳之各項規費不予退還。
※已進堂者,若中途退堂,應向本所書面申請註銷始得遷出櫃位由本所無條件收回,已繳納之各項規費不予退還。而退堂後,如欲再行進堂使用者,則應重新申請手續及繳費。
墓基
1.現場選位
2.備齊資料
3.申請
4.農會繳費
5.許可證明書
6.埋葬
應檢附下列文件
- 死亡證明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公申請使用墓基應於申請日起三個月內使用逾期未使用者取消其使用權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起掘
1.備齊資料
2.申請
3.農會繳費
4.許可證明書
5.起掘
應檢附下列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 亡者除戶謄本。
※公墓起掘墓穴,應收清潔保證金一萬元整。
※欲自行清理者,應於起掘日起14日內持繳費收據、墓地清理照片施工前、中、後對比照片及申請人本人之存摺影本向本所申請退還清潔保證金;墳墓起掘後逾14日仍未清除廢棄物及將墓穴填土整平者由本所僱工代為清理者且不退還保證金。
神主牌位
1.現場選位
2.備齊資料
3.申請
4.農會繳費
5.安座
應檢附下列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神主牌位於繳費後一律由本所統一製作提供申請人使用不得使用非本所提供之神主牌其規格、材質、樣式不得任意變更經勸不聽者廢止其許可已繳清之使用費不予退還。